ZHUHAI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
珠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义工协会
珠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珠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义工协会的各种创文活动的人士,依法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志愿者遵纪守法,不为名,不为利,义务为社会服务,不断推进社会的健康、文明发展。奉行发展、互助、奉献、进步、文明的志愿服务精神。
第四条 协会接受珠海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协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童心路18号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社团活动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会员配合政府开展各种创文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义工服务。
1、利用节假日宣传无私奉献的志愿服务精神,实施环保、慈善、司法、节约宣传、服务、咨询。
2、弘扬社会新风,团结守法及协调我会各支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不断壮大志愿队伍。
3、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助学帮教、学雷锋做好事及各项创文明的义工服务及文艺公益演出与创作。
4、开展评比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以典型开路,提高社团素质和影响力。
5、开展志愿者的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组织中小学生校外、公益讲座,开展爱党、爱民、爱国教育、拥军爱民、热心助残、爱国进取,发扬真诚、友爱、互助、奉献的义工精神。
(三)关心弱势群体。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助人为乐,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民排难解忧,为和谐、文明珠海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员要有热心公益、服务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无私奉献的义工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整;
(二)团体会员(学校及2013年前加入的企事业单位除外)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应该交会费的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累计五次不参加协会活动,又不阐明原因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是由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等组成,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协会重大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或会长、秘书长联席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面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队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主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特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